賣假陽澄湖大閘蟹的注意 犯這個罪最高可判無期
據今日新京報報道,9月15日,在尚未到開湖捕蟹之際,陽澄湖及周邊區域,大到身為陽澄湖大閘蟹協會常務理事單位的大企業,小到陽澄湖大閘蟹專賣店、聲稱自產自銷的農家樂,甚至承包了蟹塘的蟹農,都參與到了假冒陽澄湖大閘蟹的利益鏈中。
外地蟹運至陽澄湖地區貼標造假,蟹農、電商直播賣“貼標蟹”……陽澄湖大閘蟹的作假生意,就像陡然出現了一座“大金礦”,渴望一夜暴富者紛至沓來,唯恐遍地“金子”被人搶走。
的確,“假冒”陽澄湖大閘蟹,真可謂“一本萬利”。據悉,一只二兩的母蟹,外地蟹商賣出時每只約8元,打上“陽澄湖大閘蟹”名號后,售價立刻飆升,這“利潤”誰見了不心動?
只不過,這門“好生意”卻見不得陽光。“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誠實信用”,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,應當遵循的原則。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消費者享有知情權、公平交易權。
一些商家、蟹農等利欲熏心,用外地螃蟹冒充陽澄湖大閘蟹,把消費者蒙在鼓里;消費者用來買陽澄湖大閘蟹的錢,換來的卻是興化蟹、高淳蟹。這種“銷售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的商品”行為,侵害了消費者權益,更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,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購買商品價款的額外賠償;依照《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》,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根據情節“單處或者并處警告、沒收違法所得、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”,“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”,“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、吊銷營業執照”。
法律責任還不止于此。生產者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,達到一定程度則會觸犯刑法。若以“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”論處,最高可“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”,“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”。
這些法律責任,并不是畫在紙上的“老虎”,而應成為落下的“板子”。這些年,為了防住“李鬼”們,當地在防偽技術上絞盡腦汁,除了介紹正宗大閘蟹“青背、白肚、金爪與黃毛”等特征外,還給蟹殼打上激光標識,為蟹爪戴上防偽戒指,并開設了防偽標識查驗的官方網站等。但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”,如今的外地大閘蟹也“像模像樣”,而激光標識、防偽戒指也都不是難事,甚至還有防偽網站告知“查驗屬實”。
這并不是說,技術防范就不重要,而是說執法監管也得同步跟進。去年,市值三億元的陽澄湖大閘蟹,竟然賣出了300億元,為什么近年來假陽澄湖大閘蟹似乎越爬越多?多出來的假冒水分,必須依法查處“擠掉”;貪婪的逐利者,必須應付出更慘痛的代價。唯有如此,消費者權益才能得到保護,大閘蟹市場才會健康發展。